社会保障协定作为协定当事国之间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条约, 以解决各国年金制度中对
外国人或国外居住者不利的适用问题为目的而签订。
规定社会保障协定签订后协定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
社会保障协定大多是由两个当事国政府之间签订, 按照协定的适用范围其形式大致分为
“加入期间合计协定(totalization agreement)”和
“保险费免除协定(exemption agreement)”。
包括防止重复承担社会保险费和两国年金加入期间合计规定的社会保障协定形式。
通常来说, 派遣职工等短期内往来协定当事国工作者或私营业者可以按照该协定在短期派遣期内只加入一个国家的年金的制度。 因年金加入期间分别在两国难以取得各国年金领取权者也可按照协定合计两国的加入期间取得领取权。
韩国已与加拿大('99.5.1生效), 美国('01.4.1生效), 德国('03.1.1生效), 匈牙利('07.3.1生效),
法国('07.6.1生效), 澳大利亚('08.10.1生效), 捷克('08.11.1生效), 爱尔兰('09.1.1生效),
比利时('09.7.1生效), 斯洛伐克, 保加利亚, 波兰('10.3.1生效), 罗马尼亚('10.8.1生效),
奥地利('10.10.1生效), 丹麦('11.9.1生效), 印度('11.11.1生效), 西班牙('13.4.1生效),
土耳其('15.6.1生效), 瑞典('15.6.1生效), 巴西('15.11.1生效), 芬兰('17.2.1生效), 魁北克('17.9.1生效),
秘鲁('19.1.1生效), 卢森堡大公国(’19.9.1生效), 斯洛文尼亚(’19.10.1生效), 克罗地亚(’19.11.1生效), 乌拉圭(’21.11.1生效), 新西兰(’22.3.1生效), 越南(’24.1.1保险费免除规定生效, 加入期间合计规定未生效), 菲律宾(’24.4.1生效), 挪威(’24.6.1生效) 等国签订了加入期间合计协定。
※ 与新西兰的社会保障协定不包括保险费免除规定。
※ 在越南国内法制定之前,与越南的社会保障协定只能适用保险费免除协定。
仅规定除两国加入期间合计规定之外, 防止重复适用年金保险费的社会保障协定形式。
通常来说, 派遣职工等短期内往来协定当事国工作者或私营业者可以按照该协定在短期派遣期内只加入一个 国家的年金制度。 但保险费免除协定中通常不规定加入期间合计, 保护薪金领取权, 同等待遇, 支付国民年金一次性返还金等薪金相关事项。
韩国已与英国('00.8.1生效), 中国('03.2.28暂行措施生效), 荷兰('03.10.1), 日本('05.4.1生效),
意大利('05.4.1生效), 乌兹别克斯坦('06.5.1生效), 蒙古('07.3.1生效), 中国('13.1.16生效), 瑞士('15.6.1生效), 智利('17.2.1生效) 等国签订了保险费免除协定。